关于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当时的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全部来自财政,只有补充性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改革开放起步后,财政部放权让利,收入减少了,补充不了国有企业的股本资金,许多由股本金解决的问题转由银行承担。在股本金不够的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的“供给制”出台了。当时有文件规定,只要企业产品能生产、且有销路,银行就应该提供流动资金。在“供给制”下,企业开工,银行就有责任贷款,至于会有什么风险,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甚至可以全额向银行贷款。
流动资金“供给制”产生的原因,是改革早期大家没有任何股本资金积累,而财政又比较薄弱。但这给银行造成很大的资金风险,产生大批坏账的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第一次利改税之前,国家计委颁发了计投资[1992]382号文件:《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该文件提出了铺底流动资金的概念。铺底流动资金是保证项目投产后,能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周转资金数额,是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的一部分。并规定铺底流动资金应占流动资金的3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30%的铺底流动资金后,才能批准开工。
铺底流动资金的比例与当时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相一致。银行要求投资项目流动资金必须有30%的自有资金才能贷款,即只能向银行贷款70%的流动资金。
可以看出,提出铺底流动资金概念的目的,一是要求建设项目“打足投资,不留缺口”,避免有些项目不考虑最低限度的周转资金,而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无法发挥作用;二是要求投资者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以防范和减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从历史来看,这是完全必要的措施。但是,随着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推行,笔者认为:铺底流动资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无必要再继续存在下去。
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除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并对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进度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该文件对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流动资金是企业在建设期间筹集、准备投产时才投入使用。实际上铺底流动资金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要求,只是最低的首批投入。现在如果新上项目,必须要有资本金。对于新建项目,资本金只要达到规定的比例(最高35%,最低20%),就可以向银行贷款。因此,铺底流动资金的概念完全可以取消。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可研指南”回避了有关铺底流动资金的论述,在项目总投资中包括全部流动资金。
因此,在建设项目评价中,没有必要再分析铺底流动资金的问题,而应重点分析融资方案中的资本金筹措和债务资金筹措方案。
摘自:郭镇宁:《建设项目评价中流动资金计算问题新探》,载《工程建设》,2006年,第1期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 转载自风云居 | Less is more
本文链接地址: https://kangjian.net/blog/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