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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的iphone6真的比水货更贵吗?

写在前面

阅读本文之前,请务必了解本文的局限。当然,也可以只看结论,不看正文。

本文的局限

  • 分期计算方面,实际的分期业务首期付款往往会多收几块钱,保证后续的每月账单是整数。下文的计算基于方便考虑不考虑这一点,直接将账单按期限做了除法。这个差异会对结果产生微小的影响。定性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微微有些偏乐观的,但误差幅度非常有限。

  • 本文未考虑通胀因素,实际上,分期付款的意义首先是在通货膨胀中固定了负债金额,获取通胀中的收益。本文完全没有计算这一点,仅仅是从技术上进行了直接计算。

  • 行货与水货之间关于“是否保修”、“购买渠道”、“加价幅度”这些具体差异本文全部没有讨论,纯粹进行数字计算而已。这些因素见仁见智,各位斟酌就好。

本文的结论

  • 分期付款是有经济价值的支付方式。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分期购买Iphone6。

  • 用分期付款节约的资金进行投资,收益率越高,相当于分期售价越低。

  • 在高收益率的前提下,支付一定的成本,拉长分期期限要优于免费的短期限分期付款。

  • 在高收益率(15%以上)的前提下,能分期就分期,期限越长越好。在固定的价格下,分期期限越长,实际折扣越低。

  • 如果银行的分期付款业务没有额外优惠,0.6%的分期价格并不适合大多数消费者。

  • 如果投资收益率能保证在15%的水平以上,则即使分期价格没有优惠,依然是较好的选择。

国行的渠道售价最高,但具备融资优势

先看一个图片。

截图来自网易新闻

截图来自网易新闻

在这里,国行的Iphone6产品是各个渠道中售价最高的。我们不必去计较水货的实际售价是多少,下面的分析我们抓住Iphone6 Plus 128G一个产品即可。

国行版本的售价是:7788元。这个售价是全渠道中最高的。

但是国行拥有一个水货无法比拟的渠道:分期付款。

根据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广告,12期分期目前的手续费是0,完全的零成本;而工商银行的24期分期手续费仅仅6.55%。提前说一句后面的内容,有的时候,后者虽然收费,但事实上更便宜。

分期付款确实便宜

我们假设一个环境:

  • Iphone6 Plus 128G:7788元
  • 分期成本:免利息、免手续费,0成本
  • 期限:12个月
  • 投资收益水平:约8%每年

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有:

在这个情境中,我们采取了两家银行12个月的0成本分期服务。计算的结果是实际售价相当于7472元,即96折购买。

如果我们把计算的环境换成24期,6.55%手续费的分期,计算结果是这样的:

这里,实际售价约为7666元,折扣比刚才小了一点,大概相当于98折。

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

  • 分期付款是有经济价值的支付方式。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分期购买Iphone6。

要想更便宜一些怎么办?

我们再假设一个环境:

  • Iphone6 Plus 128G:7788元
  • 分期成本:免利息、免手续费,0成本
  • 期限:12个月
  • 投资收益水平:约60%每年

这个环境下,有:

在这里,实际的售价立刻降至6093元,相当于官网售价的78折。

我们再看看24期,有手续费的情况:

在这里,实际的售价立刻降至5275元,相当于官网售价的68折。

到这里,第二个和第三个结论形成了:

  • 用分期付款节约的资金进行投资,收益率越高,相当于分期售价越低。

  • 在高收益率的前提下,支付一定的成本,拉长分期期限要优于免费的短期限分期付款。

进一步计算

我们甚至可以罗列出不同的资金成本下对应不同的投资收益率和分期期限的折扣情况。

先看0成本分期。这种情况下分期期限一般最长12个月。

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单的概括为:

  • 在高收益率(15%以上)的前提下,能分期就分期,期限越长越好。

再看第二种情况,24个月分期,6.55%手续费

在这里,投资收益率越高,实际折扣越大。如果投资收益率可以过百,甚至相当于接近半价购买了。

我们再来看第三种情况,直接刷卡购买行货,通过各家银行的网银进行没有优惠的分期(一般价格是0.6%每月),期限长一些,24个月和36个月:

通过这两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出,在固定的分期价格前提下,期限越长,高收益折扣越大,而低收益的成本越高。折扣开始的点大部分都在12%–15%的收益率区间。这个时候,一般地理财产品收益率已经无法覆盖融资成本了。分期的优惠需要依靠较高的收益率。

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 如果银行的分期付款业务没有额外优惠,0.6%的分期价格并不适合大多数消费者。

  • 如果投资收益率能保证在15%的水平以上,则即使分期价格没有优惠,依然是较好的选择。

  • 在固定的价格下,分期期限越长,实际折扣越低。

结论

苹果官网上,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分期业务是非常好的支付渠道,也是国行最大的优势。建立在两家银行优惠分期付款价格基础上的分期消费具有很好的价格优势。相比这个渠道,类似苏宁、京东等一次性付款+无优惠分期的选择不具备价格优势(有兴趣可以自行计算)。

  • 分期付款是有经济价值的支付方式。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分期购买Iphone6。

  • 用分期付款节约的资金进行投资,收益率越高,相当于分期售价越低。

  • 在高收益率的前提下,支付一定的成本,拉长分期期限要优于免费的短期限分期付款。

  • 在高收益率(15%以上)的前提下,能分期就分期,期限越长越好。在固定的价格下,分期期限越长,实际折扣越低。

  • 如果银行的分期付款业务没有额外优惠,0.6%的分期价格并不适合大多数消费者。

  • 如果投资收益率能保证在15%的水平以上,则即使分期价格没有优惠,依然是较好的选择。

当然,问题的关键在于:

  • 你能拿到的优惠幅度,取决于你的收益水平

习大大常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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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不要两头说

也是个老故事了。

多年以前,某笔贷款出了些问题,客户还款能力打折了,贷款需要重组。重组没什么稀奇,只是按规定要重新走一遍审批程序。

客户重要金额大,评审委员级别高,又是贷款重组业务,会上气氛不免有些肃杀了。

业务部门A领导汇报项目,一路的句式多见“尽管……可”、“虽然……但是”——前半句话说问题,说麻烦,后半句话找对策,想办法——滴水不漏。一番发言,摆事实,讲道理,把企业发展的客观经营困境和主观还款意愿一股脑都给肯定了。一时间,“屡败屡战”、“诚实守信”的客户形象充分树立。

评委的反应却不好。有评委问:

你就说吧,企业到底还不还得了钱?

评委也没明说问的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按照A领导的发言,还款能力肯定是不行的,还款意愿没问题,于是继续用“辩证法”解释。

评审主任发话了,请业务部门的大领导介绍介绍情况。大领导微一沉吟,只说了四句话:

1.最近企业已经尽最大可能还了25%的本金。放款至今,企业按季结息,哪怕是最近的罚息都没有任何逾期。——企业目前积极配合我行重组。

2.企业的资产基本都抵押给我行了。他行拿到的大多只有保证担保。——银企关系一直没得说。

3.企业经营确实遇到些困难。我们如果强行抽贷,企业就死了,多年的客户关系也没有了。——这次重组,对双方都好。

4.其他情况领导再看一下材料。

顺利过会。

读书有“先读厚,再读薄”一说。做授信业务也一样,入门阶段努力把工作做扎实,积极展开作业面。做到了一定程度以后就要学会把握大方向了。特别是在时间有限的重要场合,一定要充分利用时间树立观点,站稳立场,结果导向,有所侧重。切忌“两头说话”,又行又不行。

上会、辩论、演讲、销售、汇报、表态,但凡是正式的发言场合,本质多是“说服”。“两头说话”等于没有观点,受众无法准确接收到发言者的立场。没有观点,没有立场,如何实现说服呢?

有一个段子,说做汇报用的PowerPoint就是“Make your point powerful”,意思是“让你的观点具有影响力”。有话不要两头说,观点的大旗一定要举得高一点,鲜明一点。

恰如胡适所说,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分有进一分的欢喜。

又如苏轼所说,脚力尽时山更好,莫将有限趁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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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不住,就攻出去

前阵子有幸听一位领导讲早年间的一个故事,很受启发。

那时北京刚刚开始修1、2号线之后的新地铁。地铁公司要建设,也要运营,需要银行的贷款。北京的地铁常年亏损,财政补贴的金额又是根据亏损金额确定的,很难提前预测,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各类测算无论如何都不能过关。尽管所有人都知道,有北京市财政在后面支持的地铁项目不会变成不良资产,但出于商业银行的合规性要求,测算不出合理的结果就是存在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评审。

这是个无解的死局,事情本身没问题,合规性的门槛就是过不去。

最后的方案是,不做固定资产贷款了,而是尝试给地铁公司申请核定流动资金贷款。

做过公司授信业务的人都知道,在受托支付的要求出台前,早年间的流动资金贷款是贷后监管最宽松的贷款,也不涉及账户的封闭管理,是银行监控难度最大的一种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做不了,反而更进一步,再上一步,做流贷。

评审会上的陈述大概是这样的:

1.北京地铁每年都是亏损的,市财政会根据亏损情况全额补贴,确实很难在事先对现金流情况进行可靠的测算,第一还款来源测算出来也很难覆盖贷款本息,因此我们不支持它的固定资产建设需求。

2.反过来说,地铁每年的运营产生亏损,当年运营结束财政予以补贴,这期间地铁的营运资金不够,存在实际的资金缺口,我们在这里介入,给它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满足运营期间的实际周转需求。尽管地铁经营是亏损的,但由于北京市财政实力强大,实际的还款风险很小,补贴到位后借款人具备还款的能力。

就这样,看似无解的问题由于向前多迈了一步迎刃而解,一个“红线”式的障碍由于换了一个思路,反而变成了扎扎实实的授信需求。贷款放出去了,收益有了,客户关系维护好了,北京市的基础建设也支持了。

足球比赛有一句话,叫“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做事情遇到山重水复的死局,不妨放弃解决问题的尝试,再往前多走几步,主动攻出去,也许问题反而不复存在了。

既然守不住,那就不守了,直接攻出去。

这种变通的智慧专属于古典主义信贷员,这种经验的积累书面材料上永远学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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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中为什么要慎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

共同债务是法律上对一些特定债务关系的概括、描述。典型的共同债务包括因个人合伙、夫妻关系、共同侵权等特殊情形产生的连带债务。共同债务是一种法律上对债务的描述,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债务形式,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一套与之适应的制度设置。

共同债务可以由当事双方经合同议定。与现行担保体系不同的是,共同债务概念并无一套类似于担保法及其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各种强制性、权益性、许可性的规定和各类的特例、例外都需要个案中的当事双方通过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条款中未能明确约定的情形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

银行的授信业务追求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授信中轻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事实上使授信业务放弃了获得现行担保法律体系的保护,使授信业务暴露在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下,同时,增加了法律合规部门大量不必要的工作量,有悖于经济性的原则。在实践中,宜以约定“单一授信申请人+适当扩大的授信实际使用主体范围”代替“共同债务人”,同时设置明确的担保关系锁定各授信使用主体之间的偿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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