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政府监管部门手段落后、监管失控的问题。在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全面的“事前抽查”为主的制度, 但是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抽查权力对企业进行“管拿卡要”, 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活动, 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我国在2000年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避免重复检查, 以保障符合免检产品资格企业的经营自由权。而三鹿集团正是免检企业之一, 因此逃脱了中央和地方质检部门的持续性监管。2008年9月18日,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摘自:刘德海,屈立波,《乳品安全:基于离散变量逆向选择的分析》,《商业研究》,2010.1
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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