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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中为什么要慎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

共同债务是法律上对一些特定债务关系的概括、描述。典型的共同债务包括因个人合伙、夫妻关系、共同侵权等特殊情形产生的连带债务。共同债务是一种法律上对债务的描述,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债务形式,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一套与之适应的制度设置。

共同债务可以由当事双方经合同议定。与现行担保体系不同的是,共同债务概念并无一套类似于担保法及其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各种强制性、权益性、许可性的规定和各类的特例、例外都需要个案中的当事双方通过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条款中未能明确约定的情形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

银行的授信业务追求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授信中轻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事实上使授信业务放弃了获得现行担保法律体系的保护,使授信业务暴露在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下,同时,增加了法律合规部门大量不必要的工作量,有悖于经济性的原则。在实践中,宜以约定“单一授信申请人+适当扩大的授信实际使用主体范围”代替“共同债务人”,同时设置明确的担保关系锁定各授信使用主体之间的偿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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