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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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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付款,有些观点有必要单独整理一下。

第一点,消化消费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

消费的过程就是消耗经济资源的过程。任何一笔消费都是有机会成本的。如果有较好的投资机会,那么任何形式的“趸交”都是令人遗憾的。在控制好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前提下,尽量占用低成本资金,主动负债,可以消化掉大量的机会成本。

  • 你不会理财,钱都在活期,“趸交”的机会成本是0.35%。
  • 你买了余额宝,“趸交”机会成本也许就是5%。
  • 你自己有自己的生意,“趸交”的机会成本可能是20%。
  • 你有了更好的投资领域,“趸交”的机会成本可能会更高。

上面这四种情况,面对统一的6.55%手续费(分期24期)或6%的基准利率,选择自然是不同的。在机会成本高的时候,借贷、分期是理性人必然的选择。

第二点,跨期调配自己未来的经济资源

无论你承认与否,利用储蓄消费本身也是跨期调配经济资源——你是在将过去的经济资源放在现在使用。无论是贷款、信用卡还是分期付款,都是为消费者提供了跨期调配自己未来的经济资源的可能。金融的本质就是跨期或跨市调配经济资源。分期付款是符合金融的本质的。就价值属性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当然,跨期调配经济资源并不必然意味着寅吃卯粮。

  • 你是物欲的奴隶,分期付款只会令你剁手。

  • 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财务规划,分期付款会让你越来越有钱。

菜刀是无辜的,砍人还是做饭全在他的主人。

第三点,享受通货膨胀的“红利”

如同《价格形态的意义》(知乎专栏博客)一文一样,这里的最后一点才是最想说的。分期付款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让消费者有渠道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红利”。通涨是历史大潮,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左右。在这个历史趋势中,唯有主动负债,固化债务才能对冲通货膨胀对于个人净资产的伤害。

如同现阶段5、6、7个点的银行贷款一样,优惠后的分期利率(如AppleStore中的两年期6.55%手续费)是显著低于通货膨胀的速度的。利用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等手段,将负债以固定的价格(即利率、手续费)固化,拉长付款周期,是有助于在通胀中获取“利润”的。一个iphone6,分24期付款,每期346元。第1期的346元和两年后的346元当然不是一个价值。

第四点,没有了

话不多说。心有戚戚,自然会懂,还不懂,再说也不懂。分期付款是一个中性的工具,有人可以用来透支财力,购买自己本来买不起的东西,有人可以用来规划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享受通涨中的“红利”。

问题的关键是,驱使你分期付款的,究竟是物质欲望,还是工具理性?这才是我们应该好好思考的。

保持理性,喜欢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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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不要两头说

也是个老故事了。

多年以前,某笔贷款出了些问题,客户还款能力打折了,贷款需要重组。重组没什么稀奇,只是按规定要重新走一遍审批程序。

客户重要金额大,评审委员级别高,又是贷款重组业务,会上气氛不免有些肃杀了。

业务部门A领导汇报项目,一路的句式多见“尽管……可”、“虽然……但是”——前半句话说问题,说麻烦,后半句话找对策,想办法——滴水不漏。一番发言,摆事实,讲道理,把企业发展的客观经营困境和主观还款意愿一股脑都给肯定了。一时间,“屡败屡战”、“诚实守信”的客户形象充分树立。

评委的反应却不好。有评委问:

你就说吧,企业到底还不还得了钱?

评委也没明说问的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按照A领导的发言,还款能力肯定是不行的,还款意愿没问题,于是继续用“辩证法”解释。

评审主任发话了,请业务部门的大领导介绍介绍情况。大领导微一沉吟,只说了四句话:

1.最近企业已经尽最大可能还了25%的本金。放款至今,企业按季结息,哪怕是最近的罚息都没有任何逾期。——企业目前积极配合我行重组。

2.企业的资产基本都抵押给我行了。他行拿到的大多只有保证担保。——银企关系一直没得说。

3.企业经营确实遇到些困难。我们如果强行抽贷,企业就死了,多年的客户关系也没有了。——这次重组,对双方都好。

4.其他情况领导再看一下材料。

顺利过会。

读书有“先读厚,再读薄”一说。做授信业务也一样,入门阶段努力把工作做扎实,积极展开作业面。做到了一定程度以后就要学会把握大方向了。特别是在时间有限的重要场合,一定要充分利用时间树立观点,站稳立场,结果导向,有所侧重。切忌“两头说话”,又行又不行。

上会、辩论、演讲、销售、汇报、表态,但凡是正式的发言场合,本质多是“说服”。“两头说话”等于没有观点,受众无法准确接收到发言者的立场。没有观点,没有立场,如何实现说服呢?

有一个段子,说做汇报用的PowerPoint就是“Make your point powerful”,意思是“让你的观点具有影响力”。有话不要两头说,观点的大旗一定要举得高一点,鲜明一点。

恰如胡适所说,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分有进一分的欢喜。

又如苏轼所说,脚力尽时山更好,莫将有限趁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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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不住,就攻出去

前阵子有幸听一位领导讲早年间的一个故事,很受启发。

那时北京刚刚开始修1、2号线之后的新地铁。地铁公司要建设,也要运营,需要银行的贷款。北京的地铁常年亏损,财政补贴的金额又是根据亏损金额确定的,很难提前预测,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各类测算无论如何都不能过关。尽管所有人都知道,有北京市财政在后面支持的地铁项目不会变成不良资产,但出于商业银行的合规性要求,测算不出合理的结果就是存在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评审。

这是个无解的死局,事情本身没问题,合规性的门槛就是过不去。

最后的方案是,不做固定资产贷款了,而是尝试给地铁公司申请核定流动资金贷款。

做过公司授信业务的人都知道,在受托支付的要求出台前,早年间的流动资金贷款是贷后监管最宽松的贷款,也不涉及账户的封闭管理,是银行监控难度最大的一种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做不了,反而更进一步,再上一步,做流贷。

评审会上的陈述大概是这样的:

1.北京地铁每年都是亏损的,市财政会根据亏损情况全额补贴,确实很难在事先对现金流情况进行可靠的测算,第一还款来源测算出来也很难覆盖贷款本息,因此我们不支持它的固定资产建设需求。

2.反过来说,地铁每年的运营产生亏损,当年运营结束财政予以补贴,这期间地铁的营运资金不够,存在实际的资金缺口,我们在这里介入,给它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满足运营期间的实际周转需求。尽管地铁经营是亏损的,但由于北京市财政实力强大,实际的还款风险很小,补贴到位后借款人具备还款的能力。

就这样,看似无解的问题由于向前多迈了一步迎刃而解,一个“红线”式的障碍由于换了一个思路,反而变成了扎扎实实的授信需求。贷款放出去了,收益有了,客户关系维护好了,北京市的基础建设也支持了。

足球比赛有一句话,叫“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做事情遇到山重水复的死局,不妨放弃解决问题的尝试,再往前多走几步,主动攻出去,也许问题反而不复存在了。

既然守不住,那就不守了,直接攻出去。

这种变通的智慧专属于古典主义信贷员,这种经验的积累书面材料上永远学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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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中为什么要慎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

共同债务是法律上对一些特定债务关系的概括、描述。典型的共同债务包括因个人合伙、夫妻关系、共同侵权等特殊情形产生的连带债务。共同债务是一种法律上对债务的描述,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债务形式,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一套与之适应的制度设置。

共同债务可以由当事双方经合同议定。与现行担保体系不同的是,共同债务概念并无一套类似于担保法及其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各种强制性、权益性、许可性的规定和各类的特例、例外都需要个案中的当事双方通过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条款中未能明确约定的情形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

银行的授信业务追求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授信中轻用共同债务人的概念,事实上使授信业务放弃了获得现行担保法律体系的保护,使授信业务暴露在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下,同时,增加了法律合规部门大量不必要的工作量,有悖于经济性的原则。在实践中,宜以约定“单一授信申请人+适当扩大的授信实际使用主体范围”代替“共同债务人”,同时设置明确的担保关系锁定各授信使用主体之间的偿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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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底流动资金的来历

关于铺底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当时的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全部来自财政,只有补充性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改革开放起步后,财政部放权让利,收入减少了,补充不了国有企业的股本资金,许多由股本金解决的问题转由银行承担。在股本金不够的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的“供给制”出台了。当时有文件规定,只要企业产品能生产、且有销路,银行就应该提供流动资金。在“供给制”下,企业开工,银行就有责任贷款,至于会有什么风险,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甚至可以全额向银行贷款。

流动资金“供给制”产生的原因,是改革早期大家没有任何股本资金积累,而财政又比较薄弱。但这给银行造成很大的资金风险,产生大批坏账的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第一次利改税之前,国家计委颁发了计投资[1992]382号文件:《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该文件提出了铺底流动资金的概念。铺底流动资金是保证项目投产后,能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周转资金数额,是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的一部分。并规定铺底流动资金应占流动资金的3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30%的铺底流动资金后,才能批准开工。

铺底流动资金的比例与当时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比例相一致。银行要求投资项目流动资金必须有30%的自有资金才能贷款,即只能向银行贷款70%的流动资金。

可以看出,提出铺底流动资金概念的目的,一是要求建设项目“打足投资,不留缺口”,避免有些项目不考虑最低限度的周转资金,而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无法发挥作用;二是要求投资者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以防范和减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从历史来看,这是完全必要的措施。但是,随着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推行,笔者认为:铺底流动资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无必要再继续存在下去。

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除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并对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进度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该文件对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流动资金是企业在建设期间筹集、准备投产时才投入使用。实际上铺底流动资金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要求,只是最低的首批投入。现在如果新上项目,必须要有资本金。对于新建项目,资本金只要达到规定的比例(最高35%,最低20%),就可以向银行贷款。因此,铺底流动资金的概念完全可以取消。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可研指南”回避了有关铺底流动资金的论述,在项目总投资中包括全部流动资金。

因此,在建设项目评价中,没有必要再分析铺底流动资金的问题,而应重点分析融资方案中的资本金筹措和债务资金筹措方案。

摘自:郭镇宁:《建设项目评价中流动资金计算问题新探》,载《工程建设》,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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